李某某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任某某
隆某某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杜现法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隆尧镇显化寺村。
负责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任某某。
被告隆某某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隆尧镇显化寺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现法,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某、被告隆某某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杜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忠贤、被告杜现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与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11月6日,故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原告称被告任某某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公司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任某某作为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是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被告任某某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应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应免除保证人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本金10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任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隆某某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杜现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用1020元,由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与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11月6日,故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原告称被告任某某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公司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任某某作为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是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被告任某某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应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应免除保证人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本金10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任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隆某某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杜现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用1020元,由被告隆某某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东胜
审判员:姚小丽
审判员:贾婷婷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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