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付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代表人:胡炜,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梓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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