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李某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李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又林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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