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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与李某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李某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李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又林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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