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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治与滕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政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政治与被告滕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被告滕某某、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12%计算。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10%计算。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2017年11月18日分两笔700,000元(600,000元+100,000元)划入被告唐某某账户;2018年1月4日,划入被告滕某某账户300,000元;2017年12月1日,被告滕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到期归还本金,利息每月支付10,000元。
  1997年12月8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11月9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被告唐某某仅支付利息27,000元,至今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部分逾期利息。
  另外,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年息10%,由被告唐某某出具借条并出具了加盖鼎缘纸业公司的财务章的收据。原告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被告唐某某,由被告唐某某取款后完成交付行为。
  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逾期还本付息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共同辩称,1,000,000元是以被告滕某某的名义去借的,虽然有部分款项打在被告唐某某的卡上,但是被告唐某某没有用到这笔钱,而是用于被告滕某某实际控制的在平湖的公司做纸箱生意。因此,1,000,000元由被告滕某某个人承担,被告唐某某不同意承担1,000,000元的借款。150,000元借款两被告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150,000元的借款利息当时是口头约定的年利率10%,但是现在资金困难,只愿意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97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1月9日协议离婚。
  2017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唐某某转账交付700,000元。
  2017年12月1日,被告滕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政治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到期归还本金,利息每月支付10,000元”。落款处有“滕某某”签名。
  2018年1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滕某某转账交付300,000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唐某某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向原告还款27,000元。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2月26日向两被告出借资金15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0%。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证、收据、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唐某某应否承担共同偿还案涉1,000,000元借款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一、两被告现虽已离婚,但被告滕某某出具1,000,000元借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唐某某直接收取借款,直接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可以证明唐某某对于1,000,000元借款系明知并认可;三、即使如被告滕某某所述,该借款确系其个人用于做纸箱生意,一般情况下,其经营活动应视为为家庭共同利益,收入夫妻共同享有,债务夫妻共同负担符合通常认知,被告关于1,000,000元借款唐某某没有使用的抗辩意见与其收款、付款的事实不符,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案涉1,000,000元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理应按约偿付借款本息。现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某某、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政治借款1,150,000元;
  二、被告滕某某、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政治分别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被告滕某某、唐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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