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潮,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敏、杨艳霞,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雪魁
书记员: 韦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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