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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潮,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敏、杨艳霞,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正定县正定镇斜角头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雪魁

书记员: 韦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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