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
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魏县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原告李振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良,该公司经理。
住址:魏县外贸公司院内。
原告李振与被告魏县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臣、被告法定代表人李玉良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标的额14万元,均无异议,且有借款凭证在卷佐证。该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李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于法有悖,且有损原告合法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县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现金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标的额14万元,均无异议,且有借款凭证在卷佐证。该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李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于法有悖,且有损原告合法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县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现金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涛
审判员:王珂婧
审判员:肖耿
书记员:张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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