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河县新河镇六户村人,初中文化,打工。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金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王兆国,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光泉、赵某某、第三人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芳
审判员 贾秋丽
审判员 魏崇德
书记员: 靳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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