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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畅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占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李某某与畅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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