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创业街2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永昌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何欢,职务经理。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景黎,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何某某、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悦、被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某、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景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系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因经营资金紧张,于2014年9月通过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提出借款200万元,经协商原告同意后于2014年9月29日和9月30日分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卡中转帐170万元、30万元,被告张某某收到上述借款后转交给被告何某某,当时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息2分。2014年11月13日被告何某某通过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卡转账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5万元。到期后被告何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2015年6月4日被告何某某通过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卡转账向原告偿还借款48万元。2015年9月20日四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出借人李某某借给何某某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元正(19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利率为每月2%,全部本息于2015年9月30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人何某某、担保人张某某、担保单位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担保单位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9月20日”。上述借据由被告张某某书写,借款数额193万元系在被告何某某原借款200万元基础上,在偿还了原告本金48万元及利息5万元后,经核算的152万元本金和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间双方认可的41万元借款利息之和。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某某未按期偿还,被告张某某、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引起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借条、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张某某、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借款借据、银行打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四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继续按约定的借款利率月息2%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因2015年9月30日前的利息已包括在193万元中,故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0月1日;被告张某某、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没有对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三被告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9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9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张某某、唐山金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

书记员:董建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