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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322民初1551号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汪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颖,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周志玮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高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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