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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威信汽配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泉,系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海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第三人赵海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同被告丁某某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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