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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李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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