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李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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