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国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方西路48号。负责人:胡保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润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安国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方药城金融路88号。负责人:石安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佑礼,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马某、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国市供电分公司、保定润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安国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蕾蕾
书记员: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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