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剑平,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东某某。
负责人:李有华,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香诉被告成安县东某某村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0日签订《西沙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沙地46.5亩,并约定了承包费数额以及缴费时间。合同签订后由于商城工业区统一开发规划,2009年原、被告经过协商,被告收回了其中的26.5亩,剩余的20亩双方签订了协议,在协议第三项中约定“剩余的20亩地,按原合同执行,直至工业区或国家征用时止,补偿费另行协商。”2008年20亩中的2.438亩被修建高速铁路征用,2011年3月商城工业区再次征用原告20亩地中的9.62亩土地,20亩中其余的沙地由原告继续使用。自2011年被告每年给付原告9.62亩征地补偿费每年每亩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09年签订的协议第三项中明确约定了“剩余的20亩地,按原合同执行,直至工业区或国家征用时止,补偿费另行协商。”,现其中的9.62亩已被商城工业区征用,被告就9.63亩土地按每年每亩200元,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从2011年至2015年五年时间均收到了该补偿款,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成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成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高亚光 审判员 刘 雁
书记员:李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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