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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雷与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成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临西轴承工业园区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西县轴承工业园区孟村。
负责人马子江,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雷与被告冯某某、第三人河北临西轴承工业园区孟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孟村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延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雷及委托代理人南德芹,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第三人孟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徐学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成雷系临西镇东倪庄村民倪兰芝与李在文之子。冯玉磊系吕寨乡孟村村民倪兰芝与冯金堂之子。被告冯某某系冯金堂的妹妹。1986年1月临西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清理,吕寨乡孟村村民倪兰芝申请宅基一处填制了00055号临西县清理宅基地登记表。1986年1月31日临西县政府在该登记表注明“批准发证”。1988年10月倪兰芝的丈夫冯金堂去世,此后由其妻倪兰芝、其子冯玉磊领受相关遗属补助。
以上事实,由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成雷主张其曾用名为冯玉磊,是吕寨乡孟村人冯金堂、倪兰芝之子,孟村村民倪兰芝与东倪庄村民倪兰芝是同一人,且原告李成雷是冯金堂与倪兰芝的唯一继承人,认为被告冯某某侵占了其宅院,并从第三人孟村村委会领取了应归其所有的土地补偿款6.8万元,但被告冯某某及第三人孟村村委会均不予认可,原告李成雷所提供的诉讼证据,不能证实其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李成雷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成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延锋

书记员: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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