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成良诉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成良
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张燕海(北京京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高宝才

原告李成良。
委托代理人李献军,陈尚华,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临漳县南关人民路西段路北。
负责人李义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宝才,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成良与被告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了马公交认字(2013)第06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侯某某虽对事故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对被告侯某某的异议不予支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作为冀D7587F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投保单位,其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同车人李路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人身也受到伤害(另案处理),李路平自愿放弃交强险理赔预留份额,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在交强险中不予以保留保险份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676.3元,已提交相应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777元,原告主张按照2013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4551.3元,原告已提交住院病历及医院的诊断书,已能确定原告的护理天数及人数,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其按照上一年度护理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不妥,护理人员均为农民,应以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工资为准,其护理费为1443元(37元/天×3天+37元/天×2人×18天=144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46.3元(医疗费7676.3元、误工费777元、护理费1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承担30元,被告侯某某承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了马公交认字(2013)第06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侯某某虽对事故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对被告侯某某的异议不予支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作为冀D7587F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投保单位,其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同车人李路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人身也受到伤害(另案处理),李路平自愿放弃交强险理赔预留份额,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在交强险中不予以保留保险份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676.3元,已提交相应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777元,原告主张按照2013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4551.3元,原告已提交住院病历及医院的诊断书,已能确定原告的护理天数及人数,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其按照上一年度护理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不妥,护理人员均为农民,应以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工资为准,其护理费为1443元(37元/天×3天+37元/天×2人×18天=144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46.3元(医疗费7676.3元、误工费777元、护理费1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承担30元,被告侯某某承担120元。

审判长:张江
审判员:杨长海
审判员:张文斌

书记员:师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