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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炜与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成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系李成炜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李成炜与被告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成炜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不了解国家对小产权房没有放开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李成炜负担。

审判员  明安辉

书记员:王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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