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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林、吕某某与冯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成林
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冯某某
李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成林,居民。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居民。
被告:李某某,居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0层。
主要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林、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林、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林、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林、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林、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林、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林、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林、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审判员:刘兴国
审判员:张彩霞

书记员: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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