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成文与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成文(反诉被告)。
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云玲。
委托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文与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文、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李成文居西,被告李某某居东。原告李成文于2010年建造房屋三间,现尚未进行内外装修。2011年5月被告李某某在其东侧建房三间,2011年5月11日,原告李成文曾因房屋高度问题及被告施工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为由阻止被告李某某施工。同年7月15日,在被告给其房屋上焦子打房顶时,原告妻子以房屋高度及房屋损害问题又组织被告施工。同年7月15日经原唐海县第十一农场第九生产队领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李某某)补偿甲方(李成文)房屋维修费4000元(已履行);(二)、乙方在房屋装修时,应按现有房屋建成的高度(乙方比甲方高4公分),不得超出,否则后果自负;(三)、前后院宽度,西至李金生、东至李焕文,应按总长度各的二分之一。后被告于同年8月对房屋进行了内外装修。房屋建成后,被告为防止双方房屋漏雨,在双方房屋结合部浇筑了沥青。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对双方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及测量,勘验时原告房屋为毛坯房,被告房屋已装修完毕,经测量房屋南檐被告比原告高出14公分,房屋顶部被告比原告高4公分,房屋北檐被告比原告高12公分。在勘查时发现原告房屋东山墙由漏雨痕迹,同时所见被告在院内临原告一侧建造房屋两间,原告在厢房加盖了铁皮,并将铁皮顺厢房西山墙卷下并固定在该山墙上。原告李成文房屋西山墙及西屋房顶因房屋漏水造成了部分损坏。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
2、本院现场勘验笔录;
3、原告房屋现场照片;
4、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应友好和睦相处,共同处理好相邻关系。原告李成文房屋漏雨系因双方房屋结合部处理不当所致,双方应对房屋结合部做好防水,以保护双方的利益。被告在双方房屋屋顶结合部浇筑沥青是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该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房屋南、北房檐虽高出原告的房屋,因原告房屋尚未装修,可待装修时将双方房檐所差高度掌握在双方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被告在施工中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经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厢房顶部的铁皮固定在被告的西山墙上,并未对原告造成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厢房屋顶铁皮及赔偿房屋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房屋漏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给予适当补偿。被告李某某对其反诉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原、被告房屋相邻结合部做好防水,防止双方房屋漏水;
二、被告李某某补偿原告李成文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被告各负担40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春喜 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 代理审判员  石 蕊

书记员:张若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