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成。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路长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俊锋,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成与被告河北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成成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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