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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尔与顾会岗、行某某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成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会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某某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行某某西外环。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负责人:程国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威,公司员工。

李成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18时许,我驾驶我家的拖拉机沿382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我村路段时,被告顾会岗驾驶卡车与我同向行驶,在超车时因违规行驶与我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人伤车毁。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现场,做出被告顾会岗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我受伤被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医疗费花去几万元。目前我因经济困难已出院回家养治。但骨伤仍未痊愈。事故车归第二被告所有。此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民事赔偿问题,虽经调解,只因被告方没有诚意而无果。顾会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冀A×××××、冀A×××××号半挂车实际车主系顾会岗,顾会岗在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三者险(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顾会岗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原告应返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辩称,原告住院24天,误工、护理期限均应为24天。出院医嘱虽强调加强营养,但无明确数额,不应支持;评估费不属于理赔范围,交通费无据证明,车损评估偏高,医药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
原告李成尔与被告顾会岗、行某某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民、被告顾会岗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行某某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顾会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均承认李成尔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成尔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冀A×××××、冀A×××××号半挂车系顾会岗所有,顾会岗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责任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按顾会岗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以70%为宜。原告主张误工费期限180天,有明确医嘱,应予支持;主张护理期100天、营养期60天没有事实依据,均以24天计算为宜。交通费500元无据证明,不予认定。医疗费28313.70元、评估费314元、车辆损失2275元有据证明,予以认定。李成尔损失医疗费28313.70元、误工费10841.40元、护理费144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720元、评估费314元、车辆损失2275元合计46309.62元。其中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45.52元、误工费10841.4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医疗费1831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720元、评估费314元、车辆损失275元的70%即15415.89元,在三者险内赔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赔偿原告39702.81元,顾会岗垫付的3000元,予以退还。李成尔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成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评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共计39702.81元;二、被告顾会岗、行某某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李成尔退还顾会岗垫付的3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成尔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世荣

书记员: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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