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人代表人:王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华某某菊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郑书旺,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成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奎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公司、海林市华某某菊有限公司、李成孝、第三人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奎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1.69元,减半收取计9360.84元,由原告李成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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