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全。
委托代理人贺静华,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苏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建奎,该公司车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全与被告任某某、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全以愿意与被告任某某、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李成全负担。
审 判 长 冯道功 审 判 员 王家锐 人民陪审员 贺 磊
书记员:罗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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