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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付、胡某某与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成付
胡某某
成某某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保定恒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姜俊
王丹

原告李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恒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高阳县正阳路温馨家园2号楼门脸(5、6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该公司销售部员工。
原告李成付、胡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第三人保定恒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成付、胡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付、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李成付、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付、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李成付、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连芳

书记员:齐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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