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水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初中文化,系原告李成亮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初中文化。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亮、何水平与被告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成亮、何水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亮、何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成亮、何水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成亮、何水平负担。
审判员 安双立
书记员:申晓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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