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上诉人梅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宪军 审判员 董 铭 审判员 林美宇
书记员: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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