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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美诉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美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原告李某美。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美与被告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20.00元,由原告李某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20.00元,由原告李某美负担。

审判长:赵敬新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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