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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爱忠。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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