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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周某、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住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某与二被告周某、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书记员:马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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