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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望都县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强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强路分公司。
住所地:望都县富强东路87号。
主要负责人王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望都县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强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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