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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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