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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单维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树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代理人段长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被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损费系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的车辆损失及定损费人民币86983元,本院均予以确认,由被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698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树宁

书记员: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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