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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运输工人,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英才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总经理。

李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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