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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李瑞杰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系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负责人张根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双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计算有误,扣除事故对方交强险无责赔付1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理赔款44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理赔款44397元。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计算有误,扣除事故对方交强险无责赔付1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理赔款44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理赔款44397元。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杨志刚

书记员:王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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