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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天颖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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