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诉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曹振华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寿山寺乡东朱庄村人,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李灯顺,农民。
法定代理人董泽红,农民,籍贯、。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二
被告代理诉讼。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4号。
代表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振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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