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杜永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清江大道《翰林华庭》(原丰店市场)。
法定代表人俞朝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官权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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