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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宜昌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杜永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清江大道《翰林华庭》(原丰店市场)。
法定代表人俞朝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官权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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