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思绮。
委托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
被告何某。
被告关晓凡。
原告李思绮与被告乔某某、何某、关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思绮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菊、被告乔某某、何某、关晓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思绮与被告乔某某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与被告何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且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将10万元汇给乔某某,被告乔某某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乔某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收益率为2%/月”,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已给付的5617.7元在应付利息中予以减除。被告关晓凡与被告乔某某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被告关晓凡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被告关晓凡抗辩的对借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何某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乔某某、关晓凡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某、关晓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思绮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减除已给付的5617.7元)。
二、被告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乔某某、关晓凡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乔某某、关晓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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