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益武,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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