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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冠县人,住本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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