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村人3。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为华
书记员: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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