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花某某、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于某某、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花某某
王东伟(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朱某某
杨晓峰(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李某某
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鲁正富
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东伟,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正富,男。
原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作义,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花某某、于某某、朱某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4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于某某、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峰,上诉人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伟,被上诉人李某某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鲁正富、车克军,原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李树荣、赵永兰系夫妻关系。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系二人子女,五人均系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
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李树荣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在肇东镇新建村(后合并为肇东市展望村)分得承包地20亩,座落在肇东镇新建二队东侧。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肇东市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实行顺延方式发包,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家庭继续取得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2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后由于政府修南二环路和植树造林时,占用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家庭承包地3亩,现承包地剩余17亩。
2002年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父亲李树荣去世,2011年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母亲赵永兰去世。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诉称其父母生前将该20亩家庭承包地交由花某某代耕,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可以随时收回土地。
2011年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母亲赵永兰去世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要求花某某返还其代耕的20亩承包地时,花某某拒绝。
为此,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花某某之间的土地代耕合同,花某某立即返还家庭承包地20亩,并要求花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花某某辩称,2000年5月17日花某某与李某某协商并经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李某某将本案诉争的17亩土地转让给花某某,并提供了《耕地转让契约》,内容为:”兹有新城乡新建村农户李某某同志(原土地承包人为李树荣,李某某为继承人)自愿将座落于东跃小学北侧承包地17亩一次性转让给花某某同志永久为业,转让价款为4,267.00元,其中李树荣欠村承包地款3,567.00元由花某某偿还,钱款当面点清,自此契约签订之日起耕地使用权归花某某所有,花某某按村每年所定的承包费数额从2000年起向村里交付,如不按时交付,村有权收回所转让的耕地,其经济损失由花某某自行负责”。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对花某某提供的《耕地转让契约》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绥医司鉴(2013)痕字第08号痕迹检验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耕地转让契约》原件落款‘李某某’签名处的指印与样本李某某十指指印不是同一人捺印形成”。
另查,2006年4月10日花某某与于某某、朱某某签订了《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花某某将本案诉争的17亩土地以136,000.00元流转价格流转给于某某、朱某某,本案诉争的17亩土地由于某某、朱某某耕种至今。


审判长:赵子君

书记员:郭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