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李某某
花某某
张凤磊(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三
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磊,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于某某。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作义,职务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花某某、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于某某、朱某某、一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肇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判后,花某某、于某某、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桂峰、被申请人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磊,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于某某、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双、一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玉娟
审判员:朱丽
审判员:董晓东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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