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忠良,男,住佳木斯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强,男,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忠良与被申请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向民商初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黑08民申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忠良、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忠良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理由是:1、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付款,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张恒舜的收条与申请人无关;3、申请人没离开过居住地。
被申请人答辩称,本案借款真实存在,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能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付款证据只能证明将300万借款交付给张恒舜,被申请人未提交张恒舜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证据,原审对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审查不细,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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