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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臣与刘兴华、刘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忠臣
刘兴华
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刘淑艳

原告:李忠臣,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刘兴华,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淑艳,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忠臣与被告刘兴华、刘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忠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臣因身体意外受伤,一段时间内无法到庭,现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原告李忠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臣因身体意外受伤,一段时间内无法到庭,现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原告李忠臣负担。

审判长:马佳滨

书记员:吴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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