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杜某(武汉)绝热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杜某工业园院内)。法定代表人:雷红伟。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武汉)绝热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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