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恩、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立江,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吕荣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本院认为,李某某对2014年4月21日《信用担保借贷合同展期协议书》上的签字和手印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鉴定。李某某有明确的住址,一审法院以邮寄送达方式给李某某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一审法院直接以公告方式给李某某送达诉讼诉讼文书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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