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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闫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
闫某
刘某某
黄君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黄君威,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李某某、闫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闫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学忠,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君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肖冬云
审判员:路敏
审判员:崔思佳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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