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李某某,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河南省中牟县人,现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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