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国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雇主)因与被上诉人王国丰、李某某(雇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王国丰要求李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李某某是直接侵权人,一审未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当。王国丰认可护理人员为宋春、曾凡红、还有王国丰妻子赵锁玲,其中宋春为教师,曾凡红为林场工人,赵锁玲为农民,远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护理期限125日,其中伤后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其余一个护理(包括二次手术),应确定护理人员具体是谁,并查清宋春、曾凡红二人在护理王国丰期间本单位是否给其开支,一审判决直接以居民服务业标准支付护理费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